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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其实|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,应该以哪份为准?

发布时间:2023-04-20

本文转自:CCTV

情形

陈呼立下生前,将两套产权给无房的三弟弟,剩余两套产权大弟弟与二弟弟一人一套,并对生前完成了公证,大弟弟不满,不再探望老者和支付赡养费。陈呼一气之下之后立下生前,将除此以外产权平分给二弟弟和三弟弟。两个月后,陈呼因病病逝,大弟弟要求按照公证生前分房。那么,陈呼的两份生前不应以哪份略有不同呢?

以案说法

以再一一份生前略有不同,公证生前不具优先效力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生前人可以撤兵、变更自己所立的生前。立生前后,生前人制订与生前素材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,看做对生前关的素材的撤兵。立有数份生前,素材相违背的,以再一的生前略有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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